《电力法》修订:法律“脚步”跟不上改革的速度
此前,业界乐观以为2014年将成为《电力法》修订的突破之年:1月下旬,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组织了一次电力法修订意见征求会,这是十多年来关于《电力法》修订的最新一次努力。这部滞后的法律早已经不适应行业的发展,修订在各种场合屡次被提起。从1999年第一次提议修改算起,至今已近15年。
“电改太快了,法律的脚步没有跟上。”周大地说。
现行《电力法》是1995年末的12月28日通过的,这正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前夜,政企分开的方向已经确立,《电力法》的出台正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成绩,被誉为电力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电力法》在垄断行业中率先确定了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此后的1997年国家批准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在中央层面实现了政企分开,省一级的电力局也先后撤销,也做到了政企分开。在这部法律的支持下,市场机制在电力资源配置中日益明显地发挥基础性作用,电力发展的体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时至今日,这部曾经在电改前期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却有诸多条款不再适用于今天的电力行业发展情况。“比如发电计划和配额是不是应该再由国家分配各地争抢、电力调度是不是由电网一家说了算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并网问题,等等。在这些领域,电力法的条款都需要做出与时俱进的修改。”周大地说。
吴钟瑚也认为,作为调整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电力法》,是1995年颁发后实施的,距今已经16年多了,那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小荷只露尖尖角”,在电力法中只前瞻性地作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性规定。现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一些领域已经步入世界前列,成了我国电力市场中成长性极强的发电主体,但是它的发电特性和并网条件,与常规发电相较有很大的差异,并网后给电网带来的技术经济效益也不同于常规发电,因此也必然产生新的经济法律关系,需要修改《电力法》,制定新的制度来支撑。
能源立法不应再停留在“概念法”的层面
而对于今后立法精神的转变,受访专家均认为,能源立法不能再停留在“概念法”的层面上。“之前能源行业的立法都是历经了多个部门的利益协调后的产物,很多条款都是概念性的,由于执法主体不明确,利益没有完全协调到位,所以实际操作性很差。现在再制定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意义,必须有可操作性的,有具体的指标和办法。”周大地说。
操作上问题最大的被认为是《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可再生能源法》确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完全做到。”
当然,这是体制和机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包括:电网垄断、标准缺乏、预见性不足导致电网规划不到位,等等。吴钟瑚认为,也不能全打电网一家的“屁股”。因为立法并不完善,没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的无序发展。电网认为,你不能建一家电站,我马上就收购吧。电网的安全怎么办?电网是要规划的。电站业主这边也有理:为什么你不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收购呢?这说明法律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在全额保障性收购上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受访专家认为,《可再生能源法》实际是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在制约可再生能源无序发展方面考虑得并不够。事物发展有个过程,当初制定甚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时,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明显落后,资金不足、产量低、政策支持不够,存在市场障碍。当然,现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也是对的,但是在防止无序发展方面还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总之,我们目前的状况就是当法律跟不上了,就发文件解决。但如果文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何谈法治?所以必须加快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进程,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周大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