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北高速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公司拟改变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内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电站项目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因非公司可控原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阻滞了公司的稳步发展。公司管理层现积极寻找投资项目,努力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对此表示认同。
二、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公司拟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联合收购内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电站项目的 93.68%股权,经了解,该电站已并网发电,目前运行
情况良好。
三、公司拟与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联合收购内蒙科左后旗 40MW 光伏电站项目的 93.68%股权,根据股权控制关系,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该等交易能够有效解决部分募集资金长期未能有效使用的局面,为广大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做为光伏行业专业管理公司,在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及运营方面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合作双方共同受让该项目的股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