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鉴欧洲国家经验,调整完善我国新能源补贴机制
与欧洲国家一样,我国新能源迅速发展也与国家扶持密不可分。然而,高额补贴不仅使我国中央财政背上了沉重包袱,而且补贴方式、补贴额度、补贴环节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我国应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绩效,为加速新能源技术进步、扩大市场、提高竞争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贴规模
欧洲国家为应对危机、削减赤字而被迫削减新能源补贴的经历表明,新能源补贴规模应适度,过高的补贴额度不仅令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新能源技术进步。我国也面临类似问题,实现“十二五”新能源规划目标资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按照有关规划,到2015年,风电将产生电量2000亿千瓦时,约需补贴4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3500万千瓦,当年产生电量500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5元计算,需补贴250亿元;生物质发电装机1300万千瓦,电量700亿千瓦时,需补贴280亿元;电网接入还需补贴100亿元。预计2015年补贴资金不少于1000亿元。按目前每千瓦时8厘钱的补贴水平测算,即使做到应收尽收,2015年仍有500多亿的资金缺口。因此,今后鼓励新能源发电应适度补贴,防止补贴规模过大超出可支付能力。
2、建立完善新能源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通过技术进步不断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逐步减少政府补贴、尽量采用市场机制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发展新能源的共识,也是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为了提高有限财政补贴资金的绩效,我国应改变过去“高成本高补贴”的成本定价模式,积极推动建立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机制,通过竞争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和发现价格,从而形成每千瓦时补贴额度逐年、逐批次降低的机制,推动企业自发进行技术创新,不断降低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力的成本,促进新能源电力尽快实现平价上网。建议改革现有新能源补贴办法,今后新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应在补贴资金已经明确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核准,没有落实补贴的项目不能接入电网。在目前我国新能源补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尤其应吸取欧洲市场的教训,避免因为过高的价外补贴造成行业发展过热,从而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最终造成行业发展的大起大落。
3、新能源补贴重点应向技术研发环节倾斜
与欧洲国家主要通过财税环节扶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相比,我国政府的扶持手段更多、力度更大,包括廉价的土地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财政补贴。但我国的新能源产业主要是光伏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等设备的制造和生产,因而财政补贴鼓励的不是技术研发,而是传统的制造业。在这种情况下,补贴越多反而越容易加剧产能过剩。工业社会以来,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兴起和推广,都绝非财政补贴的结果。补贴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往哪里补、怎么补值得商榷,尤其应该仔细考虑补贴怎样用在提升研发力量、促进技术进步上,这样才能尽快实现新能源平价上网,为其大规模应用打下基础。因此,新能源补贴应明确重点与环节,并向技术研发环节倾斜,加大资金、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力争在新能源核心技术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提高我国新能源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4、加快国内新能源市场开发与应用
我国新能源产业过于依赖国际市场不利于保障产业安全,尤其在目前欧洲新能源市场萎缩、贸易摩擦不断的严峻形势下,更应加快国内市场的开发和应用。着力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发电等瓶颈问题,加强新能源并网技术研发,组织并引导行业加大对储能技术研发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应用示范项目的开展和产业化发展,完善新能源发电并网的行业和国家标准。完善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大规模开发利用新能源,扩大国内市场需求,为新能源电力提供明确稳定的市场,通过政府扶持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不确定性,推动国内市场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