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监管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湖南、陕西、新疆、重庆。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
(三)时间安排
8月份启动,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部分水电基地弃水及水电消纳专项监管
(一)重点内容
1.水电送出网架约束情况。由于送出工程和电网配套接入系统原因,造成水电上网消纳约束情况。电网企业为解决水电送出网架约束采取的措施,以及为解决网架约束新建电网项目情况。为解决网架约束进行的电网投资占电网投资总额的百分比。输电通道实际运行效率情况,“十二五” 大中型水电与配套电网发展规划、协调建设及接网情况。
2.水电送出运行与调峰约束情况。由于运行方式需要以及电力系统调峰能力限制等原因,造成水电消纳约束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为解决此问题是否通过对运行方式调整,增加水电消纳情况,以及由于调峰总能力不足仍然存在弃水情况。受电省抽水蓄能电站规划与实际运行效果的对比分析。
3.常规电源为解决弃水额外付出的成本情况。为尽量多消纳水电,当地常规电源运行方式调整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运行方式,是否与项目核准可研报告预测相符,存在差距的情况。常规电源在弃水发生的时间段,是否在所在区域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硬性要求的调峰下限运行,常规电源提供有偿深度调峰情况,为此常规电源付出的额外调峰成本情况。
4.水电外送情况。弃水时段,水电外送曲线与受电地区负荷曲线差异情况,外送电量与上年同比变化情况。水电外送市场机制建设情况,水电外送采用计划手段强制消纳和采用市场手段消纳情况。水电外送电量体现市场购电主体意愿与强制消纳比例情况。
5.水电生产情况。水电近5年来水量与来水时间比较,水电企业设计水库调节能力与实际运行调节结果比较情况。水电企业成本与收益情况。近三年水电弃水量核查情况。
上述全部情况按照总量、大中型水电和小水电三个口径进行梳理分析。
6.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重点监管范围
重点监管时间范围为2013年全年、2014年上半年,水电基地选择四川、云南、贵州、福建。
其中国家能源局驻点省份:四川。
(三)时间安排
各有关派出机构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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