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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重要更新内容一览

发表于:2014-08-05    

  (四)直接销售义务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也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一体化。目前一般由网络运营商买进生态电然后再到电力交易市场出售。这种模式将发生变化:未来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如果想要获得资助,便须逐步自己负责销售生态电。这种所谓的直接销售将分阶段实施(首先从大型设备开始,逐步转向小型设备),以便所有市场参与者能逐步适应这一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功率500kW以上的新建设备,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功率100kW以上的新建设备。

  (五)用电密集型企业分摊税减免政策

目前用电密集型企业支付减量的可再生能源法分摊税(关键字:特别补偿规定)。这项例外未来将仅适用于电力成本及贸易强度极高的用电密集型企业。这项规定限定了可以享受这一例外的企业,它必须是处于严酷国际竞争的企业,而且电价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保证他们的竞争力及几千个工作岗位不受到威胁。毕竟德国工业每年为可再生能源扩建支付74亿欧元。这项补偿规定仅涉及约2000家能源密集型企业。

  (六)针对自产自销的新规定

当前,发电用于自己消耗的运营商无需支付可再生能源分摊税。这就导致自产自销的发电设备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但是为了保护公民对国家政策的信任,对于现有设备这项政策将继续有效。但是今后大型自产自销发电设备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分摊税。不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或高效热电联产设备的用户只需缴纳减额的可再生能源分摊税。至2015年他们需缴纳全额分摊税的30%,2016年35%,2017年40%。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一切将保持不变:10kW以下且自己每年最多消耗10MWh电力的设备不属于需要缴纳分摊税的自产自销设备。

(本文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能源对话”项目翻译整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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