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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能源”在德国

发表于:2014-07-15 00:00:00     作者:刘虹桥 来源:财新《新世纪》

索比光伏网讯:
中国深圳,2014年2月19日,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00686.HK,下称联合光伏)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全球首个以“众筹”模式开发的兆瓦级(1兆瓦为1000千瓦)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

中国的电力能源一直由大型国有公司占绝对主导地位,中小型民营公司进入是近年才有的事,而公民个人参与能源建设则迟迟没有开闸。显然,本项目如成功,将在中国成为“公民能源”先驱之一。

根据项目设计,联合光伏将以“众筹网”为融资平台,向社会招募100人以内的投资者,每人认购10万元人民币,共同开发选址于深圳前海新区的电站。3月中旬,联合光伏宣布项目股权认购完毕,投资人陆续签约,资金随后到位。

遗憾的是,这一颇具创新意味的“众筹”光伏电站项目,后被深圳市证监局约谈。财新记者获悉,联合光伏在深圳前海分布式太阳能电站项目目前总体仍在推进,但因政策尚不明朗,“众筹”投资事宜被搁置。

就在中国探讨公民能否参与能源建设、以怎样方式参与的同时,万里之外的欧洲国家德国,则经过多年努力,发动全国八分之一的人口参与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投资。政府创造尽可能的便利条件让公民参与者受益。

2013年,德国已有一半可再生能源产能由公民拥有,仅8000多万人口的德国现有约2000万德国人住在“100%可再生能源地区”。根据德国“能源转型计划”,该国将于2022年前关停所有核电站并将新能源比重提高至35%,将于2050年将新能源比例提高至80%。

中德能源禀赋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也不同,两国能源形式理应各有特点。但显然,德国的“公民能源”模式仍有值得中国借鉴和思考之处。

“买下柏林电网!”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这是柏林公民能源合作社(下称柏林公民能源)的宣传口号。

对28岁的德国女生露易丝•诺依曼-科赛尔(Luise Neumann-Cosel)来说,2014年是非常关键的一年。她所发起的柏林公民能源将在9月参加柏林电网的首轮竞标谈判,目标是与柏林电网现在的运营商——一家在核能和火电上经验丰富的欧洲第五大能源公司大瀑布能源公司(Vanttenfall)争夺柏林电网下一个20年的特许经营权。

在德国,供电网络为联邦政府所有,以公私合营模式运营,每20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2014年末,柏林电网现有运营公司Vanttenfall的特许经营权即将到期,这也为公民参与电网运营创造了窗口。

柏林市供电网总长约3.5万公里,供给约300万户消费者。柏林市政府经济处对柏林电网估值约为4亿欧元,Vantternfall的估值为 30亿欧元,柏林公民能源则估值10亿欧元。

据露易丝介绍,最初公开招标时,有来自法国、德国、荷兰、瑞典、中国等共10家机构参与,现在仅剩下柏林公民能源、柏林市政府和Vanttenfall三家竞争者。

成立合作社竞买、运营电网,柏林市民并非首例。早在1997年,德国南部小城舒纳尔市的市民就通过能源合作社,购得该市电网。   

自2013年成立以来,柏林公民能源开设的信托账户已从2500余个成员处筹措了1000万欧元。虽然距离10亿欧元估值相去甚远,柏林公民能源却对中标信心满满。尤其是近期,柏林市政府已表示出与合作社联合竞标的意向。   

根据柏林公民能源的设计的方案,若竞标成功,首次40%的付款中,柏林公民能源仅需自筹约20%-25%,其余由柏林市政府分摊。后续款项则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我们一心想要购买柏林电网,是因为我们认为新能源的使用需要公平的公民参与。柏林市民既是电网的使用者,也会成为电网的拥有者。”露易丝说。

露易丝告诉财新记者,柏林电网盈利率高达9%-10%,但传统能源企业没有动力投入大量资金对电网进行新能源改造。如果柏林公民能源接管电网,将压低盈利率,大力投资电网改造,以适应能源转型需求。   

柏林公民能源得到了德国前环境部长彼得•阿特麦尔的支持,他是合作社的早期成员之一。露易丝相信,随着媒体报道和网络宣传的增加,将会有更多认可可持续能源理念的柏林人加入。

德国公民能源运动

柏林公民能源仅是近年德国公民能源运动中的一个例子。

2014年6月,财新记者走访了位于德国首都柏林和南部边陲小城埃腾海姆的两家能源合作社。在德国,有着100多年历史的合作社经济已成为公众投资新能源的一种重要方式。

2011年6月,德国南部的巴登-符腾堡州的埃腾海姆市民发起合作社性质的“市民能源协会”,现有社员140余人,已筹集2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168.9万元)资金,用于市区内外的分布式电站建设。

目前,通过引入外部投资和银行贷款,“市民能源协会”已在市区内启动耗资33万欧元的六个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开发城市公共建筑屋顶太阳能资源。未来,协会计划筹资4000万欧元,在市区周边建设八个风力发电厂。

“我们希望市民能够拥有对电力供应的所有权。在保障外地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优化地区利益。”协会会长约尔格•博格(Jorg Borg)告诉财新记者。

据德国合作社协会统计,已有超过15万德国公民通过加入全德800余家能源合作社集资购买分布式太阳能电站和风机,社员投资总额超过4亿欧元(约合人民币33.78亿元),撬动超过12亿欧元的新能源投资。

虽然15万能源合作社社员所占全德人口比例微乎其微,但发起和加入能源合作社已日渐成为那些中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参与新能源投资的一种新潮流。

实际上,德国超过九成的能源合作社是在过去五年内注册成立的。统计显示,2009年来,德国能源合作社数量持续上升,每年新成立超过100家。2012年,时值德国宣布永久弃核后一年,新近注册的能源合作社达到150余家。

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加快了德国弃核步伐和新能源转型。

在这场能源转型中,能源合作社的贡献已不容忽视。截至2013年3月的统计数据已显示,合作社所有的新能源装机量达到580万千瓦时,足以供给16万个标准家庭的电力需求。

单从数据上看,全德能源合作社所生产的电力总量已超过其社员所需的居民用电。若考虑到合作社之外的公民、农民、小企业进行的新能源投资,德国超过50%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能为公民所有。

按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合作社投资的电站所生产的富余电力,可并入邻近电网。电力企业必须以每度电49欧分的高价购买,此价格是市价的3倍,由国家支付的补贴将持续 20年。

优势和前景

“合作社提供相对温和的方式,使得那些自己可能不拥有屋顶的人得以参与能源转型。” 一份由德国合作社协会、德国太阳能产业协会和德国可再生能源署于2013年7月发布的能源合作社报告写道。

在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因技术相对成熟、拥有可预测的能源产出和稳定的现金流,甚至被归为“养老项目”。对许多公众来说,投资新能源不仅意味着“绿色选择”,也会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

“德国人非常熟悉合作社,新能源又适合合作社投资,为什么不呢?”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心执行主任陶光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

陶光远认为,以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投资具有资金密集型、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特点。合作社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解决了集资问题,在德国又有百余年历史,因此,在能源转型的当头,德国公民自然而然地选择合作社作为公民集资开发新能源的载体。

“对于那些没有屋顶的人,拿出几百块钱加入合作社,作为投资也是不错的。”航禹太阳能科技执行董事丁文磊分析说。

陶光远对能源合作社的前景更为乐观。他认为,德国新能源发展迅猛,未来除了生产能源的合作社,还可能应市场需求出现能源转换合作社。未来新能源布局将以分布式的小电站为主,分散发电、分散储存。

在政治层面,公众投资新能源另有深意。“在我看来,能源合作社是非常伟大的形式。它使得能源体系真正掌握在公民手中,这是民主的一个巨大进步。” 德国联邦议会环保委员会主席、绿党成员巴贝尔•霍恩(Bärbel Höhn)对财新记者说。

巴贝尔称,“能源转型”在德国“不仅是技术转型”,还有“背后的能源架构、能源所有制的转型”,“德国未来有可能变成公众所有(制)的能源结构”。

据其透露,德国约8000万人口中,已有1000余万人通过投资新能源成为电力的生产者;若算上他们的家庭,差不多三分之一的德国人已介入能源问题。

在立法层面,德国对私人屋顶和能源合作社形式进行的新能源投资的支持显而易见。

2000年4月生效的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德国政府对新能源采取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及低息贷款等政策,也同样适用于合作社。

“新能源的使用应当是有利于普通老百姓的,用大公司的方式,老百姓拿不到利益,而政府又想把利益分摊给老百姓,于是大量采用补贴。过去因种种原因补贴到不了老百姓身上,现在用合作社的方式就更容易到位。”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分析说。

中国困境

事实上,中国亦在探索公民参与能源的可能性。2012年来,国家能源局频繁下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与电网建设均在此列。在新能源战略上,国家层面亦鼓励分布式电站建设。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公众苦于没有参与新能源投资的途径。显然,本文开头的光伏“众筹”电站被暂缓,即是其中一例。 

这一项目曾经规划得十分宏伟。联合光伏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李原曾对外透露光伏项目金融创新的预期。在深圳前海项目后,联合光伏原计划于2014年5月至7月在上海启动类似的创新融资模式的光伏项目,并计划于2014年下半年在全国铺开。

虽然投资人门槛不低,该项目一经推出,就吸引了超过200名意向投资人。至3月末,投资人签约完毕,资金随后到账。但至此,该项目却消失在公众的视野里。

2012年6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发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公司首席信息官,前海光伏众筹电力公司负责人姚杰透露,在启动“众筹”项目之前,联合光伏曾谨慎地咨询律师意见。律师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限定在200人内的有限合伙方式,“问题不大”。

“但是解释权在监管机构。股权众筹是否适用于光伏行业,监管机构说了算。我们暂时不想冒险。”姚杰说。

姚杰指出,深圳前海分布式新能源项目采用的“众筹”模式与德国能源合作社都旨在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光伏投资的机会,两种方式都以较低的成本调用民间资本解决新能源投资的融资问题,但两者有很大区别。

具体而言,股权众筹的门槛较高,深圳前海项目设计为10万元,而德国能源合作社往往是几十欧元至几千欧元不等。通过股权众筹参与项目的投资者对项目运营决策也没有投票权,而依据德国《合作社法》,合作社成员无论出资多少,民主商议,一人一票,共同决策。

“从决策机制、分配机制和弹性上,合作社都优于大公司。”杨团说。

杨团解释说,合作社基于人与人的合作原理,社员通过合作放大自己的收益。这些收益,既包括纯粹的经济收益,还包括互助带来的社会利益。在新时代,类似合作社的公民自组织解决了一部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财新记者采访了多位国内新能源项目投资者,他们普遍认为,中国新能源投资若要大规模、快速发展,必须要依赖分散的居民资本,而不仅是大资本。

遗憾的是,现阶段要在国内发展能源合作社,面临着比“众筹”还要高得多的政策壁垒。

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合作社严格限制在农民专业合作领域。在许多欧洲国家常见的住房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甚至是医疗,养老、银行等合作社,在国内都不受法律保护。■

财新实习记者相惠莲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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