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不存在抵押问题。理论上,股权融资风险共担,不存在抵押问题,“意见”更不会提及;现实中,光伏企业以往运用任何一种负债类金融产品,都无法回避抵押问题,优先股或许能够改变这一被动局面。
征询了数位金融朋友的意见,无一例外地认同笔者以上分析,市场上热传银行将要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更加速了这一金融品种的可操作性。遗憾的是,目前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要想发行优先股,还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就是“意见”规定:优先股发行企业要“过去三年连续赢利”。众所周知,过去三年全球光伏产业处于残酷的整合之中,企业无不严重亏顺。这意味着,光伏企业要想借用优先股融资还需两年时间。
“过去三年盈利”几乎成为中国所有金融产品发行的前置条件,它在有限控制风险的同时,难免限制了优质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市场的基础是交易双方的相互需求,资本的本质是购买未来,在光伏终端市场,未来的利润空间是确定的,购买这一利润空间的供需是存在的,据此发行优先股的基础是成立的。国家为了鼓励创新企业的发展,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改为“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
同理,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在发行优先股时为什么不能借鉴这一思维。什么叫改革?只是照搬一成不变的金融产品发行规定不是改革,结合中国光伏终端市场前景无限,针对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确定性盈利预期,合理突破常规,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融资办法,才叫改革。
(作者系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员、光伏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