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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光伏大国突破金融瓶颈的路径

发表于:2014-04-10 09:03:24     来源:ChinaPV

  在业权清晰的地面电站上,我国的业权保障和土地使用等都有完善的法规。但在屋面方面就欠缺相关的配套法律,使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参考外国的经验,我国需制定法规,将屋面的业权和房屋分开,保障在屋面上安装光伏系统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使分散式的光伏发电不单只满足自发自用市场,也满足专业光伏发电投资公司的需求。有效地分割业权,将有利于完整的项目产权,这对银行融资十分重要。清晰完整的独立屋面产权和补贴电价执行的法规是分散式发电的基础建设。有效的行政法规将可大大降低光伏建设的行政成本。

  图为:电站的融资结构、保险、PPA、Offtaker(购电方)



  光伏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资源的有效使用,同时也要考虑融资的可行性和对技术进步/成本下降的拉动。此外,就是要让全民有参与的机会,而不是只沦为大企业的玩物。

  就我国而言,高日照地区和高能源需求地区不重叠,高日照地区集中在西部和内蒙,而高能源需求的地区则集中在东部和沿海地区,而电力价格也因地而异,这为制定一套单一的全国性政策造成困难。

  吸取外国的经验教训,我国的光伏政策应包括下列原素:1、总量政府定;2、当期价格由市场投标的中位数制定并按日照地区的分类分开投标;3、应同时允许自发自用和发电卖电模式的存在,因此,电表设计要满足净电表法全电表法的计量方式;4、小系统采用法案的方式去保障长期收益和节省行政成本,以20年的固定价格作保障,大型电站则以国家统筹的购电合同作保障;5、投标成功者需缴付每瓦若干量的新能源保险基金,帮助我国建立类似德国ERGO的全风险光伏发电保险,增加资本的信心。

  在以上的构想下,用投标的方式并引用统计学方法去制定当期的20年固定电价有助于促进光伏成本和技术的进步,用兼容净电表法和全电表法的计量系统有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做电力消费者还是生产者,促进新能源经济的发展。

  而政府控制总量则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冷过热引发产业的波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采用法案的方式去固定规则,可减少小系统的投资者花费巨大成本于购电合同的制定上;不同日照量地区分开投标也更有利于合理回报的制定。而生产端全风险保险的引入,使投资者只需承担项目销售端也就是购电方的信用风险,假如购电方为电网并由国家担保,那么实际上销售端的风险就降低为国家风险了。因此,在生产端风险有保险公司全覆盖下,银行对于有购电合同保障的光伏电站和有购电法案保障的分散式小系统的看法将是"有可预测和可依靠的现金流项目",项目融资的大门便会打开。而退休基金,社保基金等追求高稳定性和低收益的资金也可投入光伏建设,使光伏应用面对的金融瓶颈得以打开。我期待我国的光伏应用可在全民参与下快速发展,为国家节能减排的事业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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