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和推荐
(一)资料完整性审核
市经贸信息委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材料。
(二)审核和推荐
市经贸信息委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形成专家意见。我委将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监督管理
(一)自查报告
进入公告名单的深圳光伏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 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经贸信息委。
自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二)监督检查
市经贸信息委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如有必要,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经贸信息委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深圳光伏制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市经贸信息委举报。
(四)责令整改和建议撤销公告资格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贸信息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
1.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2.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公告资格的深圳光伏制造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
2014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