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驳回起诉
债权人的起诉并非一帆风顺。
记者获悉,2013年10月24日,深交所对本案正式立案受理;同年12月5日,债权人收到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1月20日开庭审理。
然而,就在离开庭不到一个月之时,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甘国龙律师看来,本案恰恰应该适用同一个规定的第二条,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都应该受理。
今年1月7日,债权人与其代理律师已就上述民事裁定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