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费和相关并网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支持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利用。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增加信贷投放。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可转让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促进光伏企业融资增长。支持光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挂牌转让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支持我省优秀光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产品融资。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我省光伏企业。推动社会和民间资本以及风险基金投入我省光伏产业。
(十七)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纳入我省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二是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将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缩小到生产区、生活区和场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规划、价格、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设区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找寻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