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及项目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本规范条件的要求。
点评:意见稿为技术改造留了一条口子,一批老旧设备产能通过技改挖潜后,在市场上还是有一定竞争力的。
比如,单晶炉的多次投料技术,多晶炉的G5改G6,切片机的砂线液改金刚石等等。
(三)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管理应依据本规范条件。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其产品不得享受出口退税、国内应用扶持等政策支持。
(四)光伏制造企业应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等制造行业。
点评:港澳台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台湾目前还有大约10GW左右的电池产能。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原《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联电子[2010]第137号)同时废止。
小结:虽然目前还是一份意见稿。如果不出意外,一些僵而不倒的中小企业将快速进入破产重组程序。
光伏的未来只有在不断的降低成本中才能发展壮大,目前的成本相对于发电端平价上网还有距离。半导体产业七落七起才活下来为数不多的几家厂商,才让全球几十亿的人口用上手机和电脑,光伏替代常规能源的路还有很长远。
市场是残酷的,众多投资人看到了100%以上的暴利,“奋不顾身”的涌入了光伏,很感谢“先烈们”用七年左右的时间将光伏系统从70元/W降到7元/W,历史终将记住你们对人类光伏事业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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