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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鹏:光伏行业整合到五六家企业就够了

发表于:2013-08-09 08:57:00    

此外,光伏发电增值税减半政策或即将出台,目前征税比例为17%,减半相当于每度电提高补贴0.04元左右水平,可以提高电站投资回报率,给行业带来利好。

报道援引新大新材内部人士分析认为,经历过这一轮优胜劣汰的“洗牌”之后,光伏企业将会迎来健康发展的市场。

该人士称,自从欧美双反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光伏电站的补贴政策,光伏电站具备广阔的发展前景,已成为业内普遍共识。

而精功科技有关人士则表示,目前,光伏行业已处于底部,后续主要还是取决于国家光伏扶持政策的真正落实到位以及国内应用市场的大规模启动等。

  出口配额不妨“价高者得”

同时,对于配额的分配,有分析表示,不妨实行“价高者得”的办法。

据新京报报道,有报道说,国内对于该如何分配这批配额,仍在讨论中。目前拟定的分配办法可看做是“6:3:1”方案,而最新的消息则是“6:3:1”变成了“6.5:2.5:1”。

报道表示,60%或65%主要是按照过去的历史数据进行份额计算,看似公允,但是过去中国光伏企业以价格战的方式获得了市场份额,如果给予这些企业六成以上的主要出口份额,等于承认过去企业的价格战的行为,为以后其他产业开了个不好的先例。所以,在分配份额时,即使不惩罚过去那些搞价格战的企业,也绝对不能变相纵容或鼓励企业进行价格战。从这个角度而言,这种分配机制是不可取的。

以应诉来分配份额,也不尽合理。谁应诉,谁得益,看似合理,但是前提是要应诉让整个产业得益了才能使用这个规则。实际上一些企业的应诉对这次与欧盟达成的临时协议,并没有重要影响,按照这个原则分配一部分份额也不在理。况且,在那些应诉的企业之间,如何分配30%或25%的份额,也是大有问题的,企业之间说不定使出各种办法来争取份额,潜伏寻租的风险。

因此,报道分析认为,带有行政性或计划性的分配机制,都应当放弃。

如果按照市场机制的办法,则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份额问题。例如,可以在中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性质的光伏出口份额管理临时机构,谁向欧盟出口光伏产品,就向这个协会申请,企业间公开竞争份额,价高者得。当然,报价必须高于0.56欧元/瓦,或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开组织竞价会,价高者得份额。需要受到监督的是,价高者的真实出口价,必须不低于竞价时的报价。

如此一来,企业要想获得配额,就需要报出高价,而要赢得市场,又必须使价格不至于高到离谱。两相权衡,有利于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体系。而这种竞价方式,有利于改善中国光伏产业在欧盟的贸易形象,不仅有利于中国出口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中国光伏企业的优胜劣汰,促进光伏产业的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出优惠政策、企业利用政策套利、然后产能过剩、社会资金遭到极大浪费的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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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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