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业会出现更多的“尚德”
发表于:2013-07-12 13:29:40 作者:Sunny
来源:经济
正确面对产业困局
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嵎喆对记者强调,要正确面对光伏产业的困局,目前这种局面,并不是坏事,优胜劣汰是市场规则,企业要学会自我修复。在宏观层面上,他认为推动光伏产业走向科学发展之路,应从以下3方面继续深化国务院提出的5项措施:首先,缓解产能过剩,关键在于,明确地方政府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不应牺牲有限的财政一味扶持、保护、优惠少数“大而不倒”的“明星”企业,过度的保护和扶持只会使企业不断丧失创新活力和进取性,并拖累整个行业。二是要尽量利用市场手段推动产业发展。严控各种扭曲生产要素价格的补贴模式,要在不违背市场规律的条件下,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竞争机制,使那些技术领先、成本领先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产出,并对市场机制产生最小扰动。三是要重视市场需求的拉动作用。“重规模”的支持倾向无益于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培育壮大光伏应用市场,创造市场需求,以推动本土相关企业和光伏产业的发展。
其次,缓解内需不足的关键在于,完善支持政策,积极开拓国内光伏应用市场。
一是要保证电网建设与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匹配,力争统一规划电网和光伏电站的建设布局。
二是通过对居民、政府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提供补贴、适度放开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许可、鼓励电力企业高价回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多余电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高效便捷的接入和结算服务等措施,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三是为提高国家投入的经济性并使光伏发电投资者拥有合理回报,必须转变现有光伏补贴方式。具体而言,金太阳工程发电项目应从“事前装机补贴”改为“事后度电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从补贴发电端改为补贴用户端;大型光伏电站项目从“最低价中标”模式改为借鉴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理论的“低价中标次低价合同”模式。同时,政府更应借鉴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的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逐年递减、全网平摊、灵活调整等基本原则,在综合平衡投资者、电网企业、用户等相关利益方的基础上,适时要求电网企业制定光伏发电最低比例计划,并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的管理办法和电价政策。
最后,缓解大面积停产、减员、亏损甚至倒闭的关键在于,提升技术能力、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光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引进的成套关键设备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实行国产化方针,通过对引进技术和关键装备的分解、研制进行创新开发。
二是借鉴日本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手段,通过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制定设备注册制度,即注册现有设备并限制非注册设备使用,限制新增设备。同时,利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那些按计划淘汰落后设备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淘汰设备造成的失业人员给予救济,并采用特别折旧制度、即允许企业把一部分利润作为固定资产折旧摊入成本以降低税收负担。
三是通过严格的政府及行业标准,特别是要从能耗、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方面规范行业投资,坚决淘汰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企业,并引导资源向技术优、污染少、能耗低、成本低、效率高的具备行业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集聚,加强行业整合并购,保证产业的有序、可持续发展。四是依托在国家层面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专责工作小组,通过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全面了解行业竞争动态,提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和风险处理能力,实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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