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绿色建筑享受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同时,推广新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
变进线柜。
2.1.2 本标段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为储能站及升压站工程EPC总承包,不含220kV两回架空线送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储能电站设计、供货、施工、试验、调试、检测、验收及资料
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归本标段;送出工程本侧二次设备供货归本标段,涉及两侧设备需同型的,本标段遵照执行。负责本侧设备静态调试,需要联调时,配合完成。
(5)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
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建立清洁能源基地多能源品种协同开发机制,统筹开发主体,建立
法规文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针对2013年以来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
(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
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的方式发电。
二)备案主管部门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由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三)可减免的备案审批文件
根据
办〔2014〕34号)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2.工业硅生产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大气污染
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
行政许可事项,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
,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建立清洁能源基地多能
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
备案手续,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建立
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等监管办法,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
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污染物现状评估。鼓励产生工业废水、废气的企业在完成三同时项目建设验收的基础上,每三年开展一次污染物现状评估(因改建、扩建进行环评修编的除外),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按第三方服务
支持。 第十六条污染物现状评估。鼓励产生工业废水、废气的企业在完成三同时项目建设验收的基础上,每三年开展一次污染物现状评估(因改建、扩建进行环评修编的除外),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按第三方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