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提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定 规定了全国不同省份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
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形成一个规划开发、运行消纳
消纳监管。切实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开展重点省份弃水、弃风、弃光、弃核问题调研,有效促进水电、核电消纳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及时
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 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形成一个规划开发、运行消纳
消纳监管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开展重点省份弃水、弃风、弃光、弃核问题调研,有效促进水电、核电消纳和风电、ink"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及时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监管建议
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信息化。(二)加强能源领域战略规划、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开展电力等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监管,开展煤电、水电、风电、ink"光伏发电等项目建设情况监管,促进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开发利用政策的
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适用于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
改为备案制;将火电(含热电)项目,以及220千伏、750千伏输变电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按国家规定简化为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2项;将非跨界、非跨地(州、市)的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地(州、市);将年度计划内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由委托核准改为正式下放地(州、市)。
。(十一)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切实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开展重点省份弃水、弃风、弃光、弃核问题调研,有效促进水电、核电消纳和风电、光伏发电
保障性收购管理,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适用于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