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在线平台)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建 立健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对非涉密的企业投资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 海)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 土地
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创新
专项监管,建立完善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能源审批听证制度、项目决策后评估机制和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
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创新能源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390号)要求,积极推进
机制和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制定能源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用刚性的制度管
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二)创新能源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390号)要求,积极推进
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制定能源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用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派出机构要按
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
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能源审批听证制度、项目决策后评估机制和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等,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
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二)创新能源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390号)要求,积极推进规划
,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五是加快建立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积极探索负面清单模式,加快制定能源局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用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接受社会监督。派出机构要按照中办、国办
、粮库等建设光伏电站项目。严格控制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除升压站/汇流站建设需要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标。
二、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建设
(一)加强陆上风电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
用地),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并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项目选址,做好项目用林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强森林防火
新增用地、用林指标。二、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建设(一)加强陆上风电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陆上风电场址规划应基本利用原有道路进场,并避开Ⅰ级保护林地、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重要湿地、候鸟栖息地
使用林地(含永久和临时用地),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并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项目选址,做好项目用林服务保障工作。(五
,构建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五)制定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落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
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落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售电侧改革等试点。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
、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制订或修改50项左右节能标准。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发布领跑者名单。修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