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伏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以应收电费或电力上网收费权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转让后,附带的担保措施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解答:
在开展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某些经过改造后的基础资产比如保理应
明文规定。
关于该问题,基金业协会采取了不强制要求但应当谨慎关注的态度,要求管理人对相关手续附属担保权益变更登记予以必要关注和采取恰当措施。其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要求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什么是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其意义是什么?
解答:
真实出售是指原始权益人(通常指光伏发电企业)将资产所有权(指电力上网收费权或应收账款等)及其附属权利完全出售给特殊
,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是基于资产的信用来发行证券,因此需要通过真实出售给SPV实现破产隔离,切断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方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营造一个纯粹的基于资产信用的
为什么说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
解答: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念是依赖资产信用实现融资,这就需要在交易结构中将特定资产包与发行主体进行隔离,并以资产包为支持发行证券;这两项
,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税收中性的优势尚未实现。
SPV是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破产隔离、证券发行功能的载体,在业务中处于交易枢纽的位置,是整个交易的核心结构。
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期限为5年。
根据基金业协会 2014 年 12 月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
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明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
光伏企业电费构成中来自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
解答: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之二、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
电力上网收费权应当如何理解?
解答:
在开展电站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电力上网收费权是搭建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的基础资产,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证券化的本质。
电力上网收费权
收入为标的的财产性因素。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电力企业发放的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经营行为的许可,不具有财产性,也不具有可让与性。
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着重关注的是收费权的
产权人、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等项目补贴,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光伏扶持政策。 海南省 4月20日
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领域。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 (六)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等手段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产业领域。鼓励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完善
/瓦补贴,单个电站补贴不超过1.5万元;对于四县一市农户则给予4元/瓦补贴,单个电站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3 时移事易,政策也在不管刷新。税收优惠、出口退税、鼓励技术创新、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