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了构建功能完备、品种齐全的市场体系。一是推动中长期交易向更长周期(多年)、更短周期(D-2)双向延伸,实现按工作日连续开市、带曲线签约、分时段结算;建立灵活高效的合同调整和转让交易机制。二是推动全国
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形成完整的绿色电力消费标准体系,探索提升绿证交易流通性的交易机制。三是优化市场组织方式,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率,更好适应新能源出力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其2025年全部工商业电量均需通过市场直接购买。未及时与售电公司签订2025年零售合同或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视同市场购电用户,按照电力市场保底售电有关规定
购电用户负荷典型参考曲线两类典型曲线供经营主体参考,经营主体应根据自身实际和发用电需求签订合同分解曲线。5.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应在年度双边协商合同中约定国家出台最新价格上下限政策后的处理措施。(三)多月
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经营主体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交易,以及绿电交易。聚合参与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
价值。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型电源市场均价进行结算,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主体
绿电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参照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绿电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绿色环境权益价值。3.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方式未直接(聚合)参与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根据同类
型电源市场均价进行结算,作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作为价格接收者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主体暂不能参与绿电交易。推进时序方面,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特点、电压等级、分类及并网时间等因素,建立差异化入市机制
)》(以下简称《运行规则》)。根据《运行规则》,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
实时出清价格结算。
具体费用计算公示为:电能量费用=中长期电费+日前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实时市场偏差电能量电费中长期电费:市场主体按照中长期合同分时电量、合同约定价格及中长期参考点价格计算中长期电费
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将上网电量划分为市场交易电量和保障性收购电量,实际上意味着电网企业不再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义务。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声浪愈发明显。“靴子”终于落地。10月10日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国家能源局基于分布式光伏新变化、新特征、新趋势而做出的有效管理调整,从政策层面表达了鼓励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
为18.3%。2.第二类市场主体(1)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
责任权重为18.3%。(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3%。(四)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电解铝行业企业
9月2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通知指出,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
。第十条电力用户基本条件:(一)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二)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电力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绿色电力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以及绿电交易对应的绿证核发等信息。第八条
初期,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组织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或主动放弃补贴的
。第十一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通过电力零售合同销售给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零售用户。鼓励售电公司提供绿色电力零售套餐。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承担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的
为18.3%。2.第二类市场主体(1)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
责任权重为18.3%。(2)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4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8.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3%。(四)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电解铝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