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截止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截止2015年1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
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
国家税务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财税66号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
示范县、示范镇20个,经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共有19个示范县、示范镇符合相关要求,进入专家评审阶段(详见附表)。
二、专家评审
(一)评审时间地点
评审时间:2016年3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
,经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共有19个示范县、示范镇符合相关要求,进入专家评审阶段(详见附表)。二、专家评审(一)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时间:2016年3月910日,地点:杭州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53号)、《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能源〔2015
〕21号),2016年3月910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浙江省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会。评审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了打分排序,并经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查,确定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53号)、《浙江省能源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能源〔2015〕21
号),2016年3月910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浙江省2016年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会。评审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了打分排序,并经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查,确定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