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
支持,配合编制全省光伏扶贫规划等。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申报工作;安排、拨付省级光伏扶贫奖补资金,指导县(市、区)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指导县(市、区
:《金寨县调整2017年光伏扶贫项目及下达清理回收资金项目计划统计表》 2017年11月30日 抄送:省扶贫办、财政厅,市扶贫办、财政局,县财政局 金寨县调整2017年光伏扶贫项目及下达清理回收资金项目计划统计表
各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职责
(一)对发改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备案。第七条项目实施期限。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015-2017年,各补助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超过实施期限的项目将不予补助。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结合全省
各关单位: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
各关单位: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专项资金
索比光伏网讯:各关单位:为促进我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发改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备案。(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
项目主要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3.《浙江省2016年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计划调整和2017年度光伏指标分配方案》山东省: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2.
8%。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电力公司等单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电力公司等单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推进全省能源转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