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处罚的记录; (4)2015年-2017年国内3个20MWp以上(含20MWp
、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违规处罚的记录; (4)2015年-2017年国内3个20MWp以上(含20MWp)大型光伏电站实际供货业绩
报表原件;近三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内无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无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履约率100%;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1 不具备资格
信誉和业绩,无履行合同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4.5本次招标只接受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工厂并且所有投标产品均在国内生产的制造商,不接受在国外生产或在国内建厂但
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因违约、不恰当履行合同而导致的合同终止、仲裁或诉讼记录,近三年(自投标截止日起倒算)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省级及
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4.3银行资信记录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 4.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无履行合同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
; 4.3银行资信记录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 4.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无履行合同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11)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被诉讼案件; (1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供应产品未引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违约,所施工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9.财务状况:投标人应财务状况良好,审计报告结论良好(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的近三年2014年至
、股东人民银行征信信息良好,未涉及诉讼等案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有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销售的光伏发电标准化产品已纳入国家公信部名单; 5.获得生产厂商的授权经销证书或经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