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方式在一般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园地、坑塘水面、低丘缓坡改造地等建设农光、渔光互补项目。在不突破生态公益林红线,满足当地水土保持的原则下,允许在宜林地、郁闭度低于0.1的疏林地建设林光互补项目。对于
、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5年11月,国家林业部印发
入林业部规定光伏电站禁止使用的范围。三、相关建议一是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不占用或少占用优质耕地的原则下,支持我省通过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在一般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园地、坑塘水面
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015年11月,国家林业部印发《关于光伏电站
办公楼、大礼堂等集体建筑屋顶,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地、设施农业等空间资源,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
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地、设施农业等空间资源,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建设农光互补、地面集中光伏电站等
。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等集体建筑屋顶,整合各类扶贫资金,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地、设施农业等空间资源,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限制下,充分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地、设施农业等空间资源,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前提下推广太阳能、农业、旅游业、科普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新模式,建设农光互补、地面
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以下为相关文件全文: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
功能基础上推进实施;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四、规范光伏发电
林地性质也均列入林业部规定光伏电站禁止使用的范围。三、相关建议一是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不占用或少占用优质耕地的原则下,支持我省通过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在一般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
、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015年11月,国家林业部印发《关于
性质也均列入林业部规定光伏电站禁止使用的范围。三、相关建议一是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建议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不占用或少占用优质耕地的原则下,支持我省通过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在一般农用地、设施农业用地
、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2015年11月,国家林业部印发《关于
;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流程(一)屋顶光伏
近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泰州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并且明确指出: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
、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开展。2.市场主导。遵循
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其中,屋顶光伏电站依托合法构筑物实施;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功能基础上推进实施;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
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流程
(一)屋顶光伏发电 项目
、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