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按照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在现有加油(气)站增加甲醇燃料加注设施。八、鼓励建设或改造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示范项目,对于获得自治区投资补助的
项目,按照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九、支持建设共享氢储能电站,由电站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电站建设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不超过1%给予支持,同一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投入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鼓励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和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巨大的强链补链项目,可综合运用设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厂房租金补贴等政策工具包给予“一企一策
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按照市级技术改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章 支持创新和技术研发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和机构,瞄准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
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
、建筑密度的,无需增缴土地价款。支持人才引进及培育。对符合招工补贴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招工补贴,每新招一名员工给予补助5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
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优化升级“创新券”管理,实施“小升高”财政激励政策,全面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支持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统筹中央有关资金
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
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
申请建设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可不受理此类情况,不得给予并网。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
,负责项目信息汇总、规模管理、资金补助申请受理、核定等工作。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验收、信息统计、报送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
申请方式申请建设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可不受理此类情况,不得给予并网。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
发电推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指导监督管理,负责项目信息汇总、规模管理、资金补助申请受理、核定等工作。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市
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抓紧
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
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其中工业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必须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将原来8%的比例增加到12%,预计2023年能够补助30多个节能技改项目1000多万元。2023
固定资产,对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根据实际贷款金额,按不高于1%的年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
实际到账补助金额25%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竞争性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研发投入与成果产出绩效,市本级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采用“揭榜挂帅”择优委托形式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