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参考市场同类主体标准进行运行管理考核。持续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求
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在项目组织方面,通知明确,坚持以省为主、国家统筹。各省
处,61881600。(三)支持落后产能淘汰1.支持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或生产线(附属设施)评估价值(评估报告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申报条件(1
补助。(余政发〔2023〕14号第85条)二、节能降碳政策细则(七)推进节能降碳14.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给予
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其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节能服务公司200元/吨标准煤,实施企业(单位)1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
)停车场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七)改善设施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与改造、车辆购置。严格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配置标准,在
、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首末班时间、发车间隔等服务标准。压紧压实城市公共交通的地方主体责任,落实好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突出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
%以上,企业月度税收(含入库期税额、退税额和留抵税额)、用电量环比4—8月有效月均值均实现正增长。注:有效月是当月数据不为零的月份,下同。2.补助标准。2023年9—12月,按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
》(桂产业振兴指挥部〔2023〕6号)支持政策。补助比例为上限标准,实际操作将结合财政资金额度等情况安排。3.申报材料。(1)支持正增长有潜力的企业扩大生产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2)有关市工业和
研究、检测试验、数据服务、安全运营监测平台等公共服务及科研创新平台,按照租赁面积相关标准,在2025年前给予平台单位最高至75%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创新平台给予50-500万元认定资金补助;对氢能产业
链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对实质引进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十九、支持制定氢能领域标准,对于参与制定氢能相关国家标准
投入第二条
支持重大项目投资。鼓励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和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巨大的强链补链项目,可综合运用设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厂房租金补贴等政策工具包给予“一企一策
装备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符合规定的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自筹经费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第五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每主导制修订
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3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
新能源产业产线迭代升级,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新能源总部发展,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1亿元
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1%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实收注册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实收注册资本3%的标准给予落户奖励
%进行补助;对于建成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的地区视情给予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网的公共机构光伏项目,按最高0.3元/瓦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建设奖励,最高300万元。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光伏
、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1000万元奖励。支持新能源产业产线迭代升级,对技术和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