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
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减少温室气体净排量的项目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排量单位”。附录一中列出的国家必须符合特定的资格要求方能参与联合履行。” 自愿碳市场: 碳市场是指在强制性市场以外,各种公司、组织和个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