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四)有序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支持企业因地制宜采用新能源就近直供、绿电交易、虚拟电厂、新能源自发自用等4种模式,依托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云大物移智链边”等技术,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
工作,通过电源、用电负荷、电网、储能的多方协同互动,充分挖掘用电负荷侧的调节消纳能力,打造新能源消纳新模式。(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配合)(五)探索
。浙江的分布式光伏发展迅速,装机规模多年保持全国领先,但分布式光伏单个装机规模小、上网电量难以预测,参与常规市场化交易难度较大。在该背景下,浙江在全国率先推出“分布式绿电聚合交易”模式,分布式电源通过
聚合参与绿电交易,与集中式项目同场交易,成交电量获取相应的增值收益。截至目前,浙江已有109家分布式聚合商,聚合了2.5万个电源项目参与绿电交易,交易电量超23.03亿千瓦时,占浙江省内绿电交易的
、模式创新,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数智技术在碳足迹管理上的融合应用。——夯实基础,急用先行。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产品碳足迹数据库或数据集建设,积极构建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按照“立足湾区、服务
等公共服务,为相关部门、企业和技术机构提供“一站式”信息化服务平台。4.培育碳足迹市场服务体系。聚合双碳业务咨询、绿色设计、绿色能源、检测认证、绿色金融、科技服务、法务商贸等市场服务资源,培育一批
:一是明确新型主体的特征、功能与类型。相较于电力系统中的传统主体,新型主体数量众多、单体较小、产权多样,广泛分布在电网末端的配网区域,具有新的技术特征和运营模式,特别是资源聚合后呈现发用一体特性,对
迭代的过程中,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电动汽车等新型电力技术蓬勃发展,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模式新业态加速落地。依托上述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电力系统中的新型经营主体蓬勃涌现,呈现技术创新加速
新能源(含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下同)上网电量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扩大绿色电力供给。省调调管的分布式新能源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其他分布式新能源原则上主要以聚合方式参与交易。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参与
市场交易,具体方案另行制定。鼓励售电公司加强负荷侧资源聚合调节或控制能力建设,接入电网企业调度或负荷管理系统,增项注册为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具备
明确规定,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进一步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科学界定新型经营主体范围《意见》将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其中,单一技术类除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和储能外,还包括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则包括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范围界定统一了业内对新型经营主体概念的争议,厘清了新型经营主体涵盖的业态,将进一步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和管理工作。《意见
具有独立著作权聚合软件(平台),能够保障自身数据安全。2.交易模式直接交易模式与集中式新能源保持一致。聚合代理模式中,按照聚合商代理聚合范围建立交易单元。周期、交易方式与集中式新能源绿电交易
”,能够达到更高效的绿电利用和更高收益的用能营收。此外,国能日新作为第一批虚拟电厂聚合商,可帮助用户同步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以多种运营模式促进分布式新能源高效消纳,优化电网资源配置,更为分布式
12月4日, “2024
光伏行业年度大会”在四川宜宾盛大召开。国能日新受邀参会,并在会上分享《分布式光伏经济性运营的核心技术与创新模式研究》报告,详细介绍对分布式光伏友好并网技术和智慧运营策略
用户侧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明确指出“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
”,并在部署电力现货市场近期建设主要任务时,提出“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等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
创新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文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