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全部落实到人头,严格考核和奖惩。组织引导林权所有人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管护等方式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划定天然林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并在
天然林保护范围边沿设立警示宣传标牌。(六)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严格落实天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未划入公益林的天然林,应科学调整森林分类区划并划定为公益林。研究探索
、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五、关于项目建设。由企业租地建设,租金不低于100元/亩年(含青苗补偿和工作经费);项目必须自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建成,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所有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六
、关于项目帮扶。光伏产业类项目具体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作为项目帮扶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纳入全县重大项目调度平台。七、关于考核奖励。引进和帮扶光伏产业
、市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五、关于项目建设。由企业租地建设,租金不低于100元/亩年(含青苗补偿和工作经费);项目必须自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建成,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所有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六
、关于项目帮扶。光伏产业类项目具体由县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服务,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作为项目帮扶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纳入全县重大项目调度平台。七、关于考核奖励。引进和帮扶光伏产业类项目企业与其他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同等看待,同等考核。2016年5月23日
交易电量总和的执行偏差,对售电公司进行考核,其中售电公司交易电量总和中应扣除没有竞争电量的签约用户电量。月度考核电量=月度实际用电量-月度交易电量,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考核金额补偿给用户侧受影响未能中标
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
,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
火电标杆电价的差额),因此电站潜在投资收益率水平更高。考核要求明确,补偿责任清晰,政策强度与可执行性高。文件指出未达到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地区不得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对未满足最低保障发电小时要求的地区,要按
照此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办法》规定进行补偿,且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保证补偿的切实到位。整体上,文件对保障性收购考核要求明确,补偿责任主体清晰,且由发改委直接发布,能源局、发改委经济运营
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以上
: 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地方不得新建项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落实限电补偿《通知》对各方权责和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
停发。此外还有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
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
权责明确: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地方不得新建项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落实限电补偿
《通知》对各方权责和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以上种种乱象表明
小时数要求,地方不得新建项目,电网企业和交易机构落实限电补偿《通知》对各方权责和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
统计。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
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各电网企业于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