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玛曲县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二次)
2、工程建设及内容如下:本次共建设8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总容量为5639.04kW。
第一标段:欧拉秀玛乡村
380.16kW。
第二标段:采日玛乡联村扶贫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950.4kW、齐哈玛镇联村扶贫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140.48kW、欧拉乡村级扶贫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为316.8kW、尼玛镇村级扶贫光伏
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5%;第二产业增加值32925.1亿元,增长6.3%;第三产业增加值34876.3亿元,增长9.1%。三次产业构成为6.7:45.3:48.0。人均生产总值72851元,按年均汇率折算为10790
盐碱滩涂地光伏发电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光伏发电工程、千万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光伏扶贫工程等五大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870万千瓦;十四五至十五五期间,新增装机容量1500
信息系统产品资质。
7) 优先选用承建过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项目运行状况完好的单位。
第二章 设计要求
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关规范要求
工程辅料清单。
上述电力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支架,支架基础,电缆,逆变器,变压器,直流及交流汇流箱,桥架,各种管路,变配电工程,升压站(开关站)一、二次设备及必要的改造设备。
上述辅助设施
经体〔2016〕212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的
售电公司三类。
第三条 对售电公司监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售电公司实施监管。
第二章 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现场核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筛选、专家评审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
上限为40万元;获得国家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30万元;获得省级重要奖项的奖励上限为2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的资助标准
或者参加的国内或者国际同类专业展会或者高端论坛等活动,每年分别只限资助1次。
其他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能力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
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
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 光伏项目实行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