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毎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分配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在国家能源局下达专门规模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分配方。鼓励各地区采取公开竞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分配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对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地区在安排年度建设规模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
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毎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分配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在国家能源局下达专门规模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
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做好项目分配工作。(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分配方。鼓励各地区釆取公开竞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分配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对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地区在安排年度建设规模上予以
优选。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稳定,保障民生。遵循电力工业的技术经济 规律,保障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保障电力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充分 考虑企业和社会
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居 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
坚持市场化改革,促进发展。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 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
,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规范自 备电厂管理,将自备电厂纳入电力统筹规划,不断淘汰落后产 能,促进节能减排,落实自备电厂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实现 与公用电厂公平参与优选。(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稳定
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坚持市场化改革,促进发展。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 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 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开放共享的
,试点先行,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规范自 备电厂管理,将自备电厂纳入电力统筹规划,不断淘汰落后产 能,促进节能减排,落实自备电厂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实现 与公用电厂公平参与优选。(二)基本原则
的供给,确保居 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坚持市场化改革,促进发展。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 节,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 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
,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统一协调建设。
三、太阳能发电
竞争方式
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
1)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
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统一协调建设。三、太阳能发电竞争方式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
竞争方式配置。1)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
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每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组织基地优选投资企业,统一协调建设。三、太阳能发电竞争方式光伏电站
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1)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
,建立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投资主体优选机制;二是鼓励采取公开、公平、透明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以市场竞争决定投资主体,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配置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电、工期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
,建立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投资主体优选机制;二是鼓励采取公开、公平、透明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以市场竞争决定投资主体,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配置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电、工期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