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13.延长普惠
细分优势企业。建立招商工作专班,挂图作战、按图索骥,重点招引制造业龙头、独角兽、专精特新等企业,对招引投资超50亿元、营收超50亿元、税收贡献超5亿元的优质制造业项目精准发力。5.聚焦重点区域招商。瞄准
大会以及储能产业项目对接会,精准对接储能产业全球投资者。用好高交会、工博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加强储能产业招商推广的深度、精度,用好侨资源,以侨为桥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项目管理,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依法依规停工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政策,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对
。到2030年,产业协同、上下游协同的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格局基本形成。(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创新1.推动绿色低碳
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等底层数据,在依法合规保障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市场监管等领域
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快速办理。推进京津冀三地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统一,建立三地非税征管协同工作机制。18.持续推进京津冀跨境贸易协同发展。进一步深化京津冀通关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五大部分,包括总则、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申报及审批、拨付及管理、附则。其中,扶持要素包括十个方面,具体如下:(一)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二)竣工投产奖(三)支持新型储能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纳情况:采纳。二、县税务局提出建议将“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6.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证明”修改为“6.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市和区、县(市)不超过1:1的比例联动出资进行直投。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储能、氢能、光伏、风电、节能环保等企业实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厂房、旧设备等)达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
最高1%年利率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四)加快绿色能源装备应用拓展。1.加快绿色能源替代应用
实施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4.全面推行社会信用制度。推动出台本市社会信用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积极争取打通市场主体登记、税务
、应用联动”的信用合作共建机制,打造全国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样板。不断完善京津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协同合作机制,确保跨区域安全风险处置协同高效。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首违不罚”事项
,由属地平台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牵头组织经信、发改、科技、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达产期合同履约情况开展评估,并填写《工业项目达产期评价表》(附件2)报经信局。如企业未提出达产验收的,待
投入产出效益要求。项目投入和产出必须符合《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关于加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市工咨办发〔202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除产出效益
建筑节能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结合城镇
目标。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原则上应低于全市能耗强度。积极对上争取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强化节能形势监测预警
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大力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推动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项目按照
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抵押贷款产品。鼓励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落实落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