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持续落实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等财税支持政策。完善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投资相关项目建设。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
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物流服务业。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68.鼓励农村牧区
、财政厅)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
周旬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加快碳标签推进力度
应对西方国家碳关税壁垒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碳税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多税共治”,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既有约束“碳排放”的税制安排,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统筹利用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示范工程。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吸引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碳交易领域的民间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
投资低碳相关产业。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加大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加快制造业企业绿色低碳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州)出台绿色金融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绿色低碳技术创新重点行动新能源先进发电技术攻关。研发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关键技术,研制超大功率陆上风电机组、超大型海上风电
各方加强对企业计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计量技术、装备研发和
应用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三十六)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充分利用世界计量日等主题活动,普及现代化计量理念
(所)分离,组建成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功能的专业化服务企业。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工业设计部门分离,组建专业化的工业设计服务类企业
,增强发展活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加强工信、统计、税务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为工业小微企业有针对性的提供政策及业务指导,帮助入规企业熟悉申报审核流程。(三)强链补链延链工程
,发挥正向促进作用,鼓励企业全面融入绿色低碳产业链。全面研究并有力应对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贸易规则。(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在国家确定的
保险发展。建立“两高”行业重点企业碳账户,并逐步推广到全行业。探索建立集融资服务、披露核查、评价评级、政策集成于一体的碳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
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加大政策支持。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健全市场机制。建立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管理机制,引导控排企业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