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其中,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可随时受理、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
新增建设规模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有关专家、相关厅局及各市代表共同研究,科学设置各因素权重,分解下达各市新增建设规模。二、科学配置建设规模。一是光伏扶贫规模。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委要商当地扶贫办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2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试行办法指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
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第二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调度,按照谁调峰
抽水蓄能、燃气等调峰机组,发展储能装置。第十八条提高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技术标准,在设计、制造和设备选型环节,考虑电网调峰要求。第五章强化信用监管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将调峰情况纳入发电企业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4.2016年因素法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安排表5.2016年扶贫开发规模和奖励引导规模安排表6.2016年各市光伏电站实施方案报送表7.各市光伏电站月度信息报送表江苏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20日抄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有效缓解弃水、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第二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
。第六章 加强组织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具体调峰机组名单,定期更新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制定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运行管理办法,落实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激励政策
、弃风、弃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制定试行办法。第二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企业自 愿、电网和发电企业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部分机组为可再生能源 调峰。在履行正常调峰义务基础上,可再生能源调峰
能力技术标准,在设计、制 造和设备选型环节,考虑电网调峰要求。第五章强化信用监管第十九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将调峰情况纳入发电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项信用记录,录入电力行业信息 平台,使
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2.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3.省内光伏领跑者项目信息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文件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项目优选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优选办法对项目进行优选。根据重大事项决策规范,结合专家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组成。第五条 优选条件包含企业实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电网接入条件等。第六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投资主体,单体项目规模不小于30MW
能〔2016〕166号文件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项目优选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下,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按照优选办法对项目进行优选。根据重大
20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江苏省能源行业协会,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附件1:江苏省光伏领跑者项目优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水利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组成。
第五条 优选条件包含企业实力、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网电价、电网接入条件等。
第六条 参加优选的项目应当已经确定
。一是强化监管考核。省发改委要制定气化湖南工程建设绩效考核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范管道建设程序、监管机制、考核措施,限期核准、限期开工。二是统筹管网布局。加强规划统筹,推动国家干线管道加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