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按照要求,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注册制方式。选择直接交易的用户,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二)发电准入范围。允许火电、水电参与直接交易;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的燃煤
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 能 源 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1
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则明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按照要求,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
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四是组织实施替代,同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实施意见》要求,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鼓励开展替代发电、调峰辅助服务交易。问:售电
国家能源 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 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为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电、 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以上原 则上列为二类优先
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相应调度机构。四是组织实施替代,同 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 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鼓励开展替代发电、调峰 辅助服务交易。四、切实保障
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 行秩序。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 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 量控制制定的火电
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二)公平参与优选。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 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
分析称,从这份《通知》可以看出,发改委和能源局在简政放权后,明确了以规划指引项目的思路。要求设定分年度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避免因为火电项目审批权的下放而造成火电装机的过剩和投资浪费
,主要从两面来进行阐述:一是燃煤电站总量控制,二是实现供需结构优化。
1.电站总量控制
《通知》要求,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通知明确,国家五年电力
指导作用,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通知明确,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
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通知还表示,及时修订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滚动调整燃煤电站规划项目,适时调整电网规划项目,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内容。
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
、粉尘、燃煤锅炉整治和城市扬尘抑制。重点解决包头、呼和浩特、赤峰等人口集聚区域的大气污染,在乌海乌斯太棋盘井小三角及周边地区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各盟市所在地城乡接合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
节水灌溉工程,继续实施尼尔基、绰勒水利枢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到2020年,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0万亩以上。加强火电、化工、钢铁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
。
(十八)依法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取齐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文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建设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点地区燃煤火电项目开工前,要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有关要求
、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