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能源比重大幅下降、非化石能源比重大幅上升,这将对煤电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来看,煤依然是中国主要的发电能源,虽然2020年煤电装机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首次低于50%,但全国仍有10.8亿千瓦煤电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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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统筹推进氢能利用,推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对能源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节 推进产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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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提高净外受电和绿电比例。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支持储能示范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
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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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提高净外受电和绿电比例。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支持储能示范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
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
控制目标。根据《意见稿》,本次治理将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钢铁行业将实施
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
比虽然逐年下降(2013年,67.4%;2020,56.8%),但煤炭消耗量仍在增长,2020年我国的煤炭消费量已连续第四年增长。现阶段,煤炭与煤电仍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和稳定器。
长期以来,煤炭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其节能增效空间很大,要通过流程优化和关键部件提升,对主要耗能工序进行流程再造,达到减排、降耗目的。最后,大力推广实施能量梯级利用、余热发电、余热回收等节能技术,提高装置的能源
的春风。 截至2020年底,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约5.3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24%。未来新能源仍将保持快速发展势头,预计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2亿千瓦以上,规模超过煤电,成为装机
推进电源侧储能发展,发展新能源基地配套储能项目,建设风光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
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
电源,等容量建设大容量、高参数先进机组。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清洁取暖代替边远地区供热小机组。
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加快锡林郭勒盟、蒙西、上海庙等基地外送通道配套煤电电源及送出工程建设,着力提升
,项目年度保障利用小时发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结算,超出部分延续《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政策执行。《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政策显示
2023年3月底前取得开工前土地、环保、林草、并网等必要手续,2023年6月底前形成实物投资,2024年底前建成。
申请关停煤电机组的项目业主按2021年及以后在省内实际煤电关停容量建设等容量风电项目。参照《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执行。
公告原文如下:
新能源项目实施无条件备案。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
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建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电网企业要支持实施清洁替代、自发自用的新能源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