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宜从事有关现场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应进人现场从事相关工作。9.4.2对噪声控制、粉尘污染防治、固体弃废物管理、水污染防治管理等,应制订有效的措施,并组织实施。9.4.3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场所
现代能源体系,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能源保障。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北京市将聚焦民用散煤和燃煤锅炉两大领域和郊区、城乡结合部两大区域。其中,在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严控煤电新增规模,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电力装机明显冗余地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取消、缓核和缓建一批已纳入规划或核准(在建)煤电项目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有关要求
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 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 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二)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和
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 依法分类贮 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 案》(国办发〔2014〕23 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 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有关要求,制定
: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10分
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
减量(40分)1.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10分)目标: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
:到201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
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四水一湖"水安全科技创新重大科技专项,突破有色、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形式多样
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核查、低碳发展咨询等服务新兴业态。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6.5%。建设低碳农业生产体系。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推广生态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