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超过2年的的应办理延续使用林地手续,不再重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生活区和厂区永久性道路等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使用林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
)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五)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六)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二、县经信局(一)负责
整合部分农口资金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七、县林业局负责光伏电站林地报批工作。八、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并指导全县办公业务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九、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
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二、县经信局(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三)负责企业
局对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由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设计或加固施工,住建局负责技术把关。六、县委农办负责整合部分农口资金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七、县林业局负责光伏电站林地报批工作。八、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并指导
光照资源情况,按照省光伏发电总体规划思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在基本落实可利用的土地、屋顶资源、电网接入条件和市场消纳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
、税务、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对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应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税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
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30日内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逐级上报有
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管理、跟踪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成果推广、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及目标考核工作;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奖励、补贴审核;组织光伏产业推广应用工作的考核考评和表彰奖励;协同
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6、林业部门负责界定林地性质是否为荒山荒坡,出具林地使用意见。
7、建设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光伏应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积极联系上级建设部门,推动出台新建
区域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本地光照资源情况,按照省光伏发电总体规划思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在基本落实可利用的土地、屋顶资源、电网接入条件
、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应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光伏项目支持力度,采取免征或降低税收标准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各级
区市、省直管县开展规划制定工作。完善区域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本地光照资源情况,按照省光伏发电总体规划思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在基本落实
上下沟通联动,并主动与国土、林业、税务、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对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应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
光照资源情况,按照省光伏发电总体规划思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在基本落实可利用的土地、屋顶资源、电网接入条件和市场消纳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
、税务、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对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应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