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实益拥有及将继续拥有公司至少30%已发行股本;及目前及将继续为公司单一大股东。截至昨日,朱共山、朱钰峰及其直属家族成员所持有之信托,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4%。
贷款为该银行于2010年8月授出的2.2亿美元及人民币5.3亿元现有贷款以外之贷款。 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朱共山、朱钰峰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庭成员及联系人士需于任何时间实益拥有公司最少30%已发行
股本;同时,亦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控制该公司。 目前,朱共山、朱钰峰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族成员为一项信托之受益人,该信托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4%。因此,朱共山及朱钰峰被视为公司之控股股东
贷款以外之贷款。 根据贷款协议之条款,朱共山、朱钰峰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庭成员及联系人士需于任何时间实益拥有公司最少30%已发行股本;同时,亦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控制该公司。 目前
,朱共山、朱钰峰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族成员为一项信托之受益人,该信托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2.4%。因此,朱共山及朱钰峰被视为公司之控股股东。
,倘朱共山、朱钰峰及彼等之其他直属家庭成员(朱氏家族)及联系人士于任何时间不再实益拥有公司最少30%已发行股本;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控制公司,则属于控制权变动事件,倘发生任何上述控制权变动事件,银行可通知公司随即取消贷款并宣布未偿还本金连同应计利息及贷款协议项下所有其他款项须即时到期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