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能源字903号)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二连浩特市区域内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二连浩特市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及国家规定的不受年度规模限制
制定好的《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面向全社会公开。第二步为企业报名阶段。截止至2016年9月6日,凡符合《二连浩特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实施细则
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通知》(晋发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县试点县)实施备案管理。对于违反国家政策
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规模指标工作的
《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县试点县)实施
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
《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县试点县)实施
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
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文件要求,实施方案批复后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
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166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规模
政策规定。根据《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细则》(晋发改新能源发〔2015〕999号)的要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发改委(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县
》(发改能源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光伏发电领跑技术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文件要求,实施方案批复后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
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1163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是指除
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358号)文件要求,实施方案批复后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内投资主体
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给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具体要求如下:一、上报项目数量及规模优先推荐利用原有接入系统、占地少以及充分利用沙地、荒地、盐碱地等建设光伏电站的项目进入
评优范围。请按照《通辽市2016年度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细则》要求,每个旗县市区推荐1-2个项目,单个项目建设规模1万千瓦起步,不超过2万千瓦,参加综合优选。上报材料旗县市区发改局上报项目
指标实施细则(2016年版)》,现向社会公示公布,公示日期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5日16:00。(联系人:刘玉贵 联系电话:04768335794)赤峰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国家
年度建设指标实施细则(2016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90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