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
城市建设,加快韧性城市和“无废城市”建设。加快修订我省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鼓励各地探索发展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推动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
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陆丰三个核电新建机组项目予以核准。城市燃气管道: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加快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
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措施要求,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
计量收费,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新建农房执行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房节能改造。到2025年,建成一批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房。(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加强新建项目节能降耗减排准入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学确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及年度目标,建立
清洁取暖政策统筹城镇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完善监管和考核考评制度,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进行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绿色健康技术和绿色建材等推广应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
智能化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建筑能效监管,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住房
,逐步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等电气化水平。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省
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推动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通知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7月4日,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征求《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立项论证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北京市2021年组织开展的京市建筑绿色发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形成
立项论证申请报告。根据文件,在立法可行性中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将安装光伏设施作为强制性要求,推进
购买90平方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购房者,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1-5万元。消费活动按照“先申报、先支持”的原则发放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不再接受申请。消费活动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局、市财政局负责)二、货币金融政策(九)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27.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