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后于每年8月31日和次年2月28日前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以下简称《奖励名单》)。
已列入《奖励名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
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五条 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以下简称《奖励名单》)。已列入《奖励名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
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
名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
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
拨付
(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
(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第五条 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
,每年7月、1月向县发改局、经信局和财政局上报发电补贴清单。县经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三、其他及说明在
、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 三、其他及说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三、其他及说明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资金并拨付到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和次年2月28日前确定当期《分布式光伏补贴项目奖励名单》(以下简称《奖励名单》)。已列入《奖励名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奖励期内无需重复申报。第四条 奖励资金拨付(一)资金申报。市电力公司根据公示
后《奖励名单》分别于每年9月30日和次年3月31日前,将半年度应享受奖励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依据奖励标准核定奖励
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 三、其他及说明 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