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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能源基地风光电企业竞争优选量化大纲出炉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6 00:02:59

企业竞争优选量化大纲方案,该方案还在讨论中,并未下发。因此,下述文件仅作为参考,让行业了解竞争性配置办法的实施方向。新疆的竞争性配置方案草案对投资企业主体、净资产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
资本金,其中:20万千瓦风电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6亿元,10万千瓦光伏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4、存在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倒卖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不得参与竞选。三、优选

盘点2016年光伏行业八大金股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16-01-22 09:46:24

光伏行业产业链较为完善,除去硅片、电池片、玻璃、组件、支架外,还生产相关设备,可选择的拟并购目标较为广泛,在上述领域的并购可期。 风险提示 :光伏补贴降低;应收账款风险;市场系统性风险。 特变电工
%、17.62%和9.20%。 支撑评级的要点 系统集成业务在4季度预计进入集中完工期,业绩确认比例提升。行业持续发展,公司新能源业务拟港股分拆上市,后续发展前景好。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累积

2016年光伏产业即将腾飞 盘点八只金股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2 09:07:59

较大,预计该电站将于11月并网。外延并购可期:公司由于今年增发完成,当前在手现金较多,且公司在光伏行业产业链较为完善,除去硅片、电池片、玻璃、组件、支架外,还生产相关设备,可选择的拟并购目标较为广泛
新能源业务拟港股分拆上市,后续发展前景好。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累积效应输变电成套工程业务放量增加。煤矿产能释放,新增热电厂开工建设,资源丰富优势+热电厂搭配新能源发电+特高压+售电公司逐步完善,后续贡献

复牌+高层变动:海润光伏还有什么大动作?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9 12:02:59

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该等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
对象的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实施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和注册资本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相关的变更事宜;7、在本次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时间:2016-01-19 08:42:10

,依其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该等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发行完成后,根据实施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和注册资本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相关的变更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能源局太阳能发电管理新文件有哪些看点?来源:中国能源报 发布时间:2016-01-18 01:01:08

国家能源局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近日下发的《关于征求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并征求意见。该文件可以看出国家能源局将有哪些新动作?小编将文件看点进行了整理。 ①
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复后方

光伏电站“路条”买卖那点事儿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1-18 01:01:04

自由转让其股权,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股权的价格等。 三、打击路条买卖的那些政策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在477号文出台后,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对光伏电站项目在投产前进行项目转让或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事宜普遍

你了解光伏电站“路条”买卖那点事儿吗?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8 00:04:59

路条买卖的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背公序良俗。因此,光伏电站的收购方不仅要在律师的协助下分析论证拟进行的并购交易之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需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

解读:能源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管理新文件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赵唯 发布时间:2016-01-17 23:59:59

国家能源局1月14日在其官网公布了近日下发的《关于征求完善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指导意见的函》并征求意见。该文件可以看出国家能源局将有哪些新动作?小编将文件看点进行了整理。①拟推
相关责任。(二)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变更的,应向

对于光伏电站“路条”买卖你知道多少?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者:孙辉 发布时间:2016-01-17 23:59:59

无效,主要基于路条买卖的行为可能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背公序良俗。因此,光伏电站的收购方不仅要在律师的协助下分析论证拟进行的并购交易之交易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需谨慎对待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历史上既存的投资人变更的情况,更需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政府补贴的丧失和减少对于投资回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