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地方故意压低保障性小时数的情况?如何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以及由谁来负责确定保障性收购电量的确是一个核心问题。实际上,《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类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
%确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购电量时,按8%的内部收益率倒推,再参考单位千瓦造价水平、固定电价水平等相关参数即可确定。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划分区域同上网标杆电价的划分区域是匹配的。该利用小时数乘以项目
还是核心,市场交易为补充。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是根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的,因此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成为了关键指标。《办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将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来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进行
10MW,年利用小时数108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347%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0.22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表。 光伏电站
为0.98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08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347%之间,投资回收期在
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的,因此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成为了关键指标。
《管理办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将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
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来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该利用小时数的核定,必须符合物理约束(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
文件精神,保障收购和市场交易将支撑起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消纳。就现阶段的情况看,保障性收购还是核心,市场交易为补充。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是根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
的,因此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成为了关键指标。《管理办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将根据电网输送和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
,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08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347%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0.22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具体见下
,从而导致部分光伏扶贫工作开展不达预期。因此,该提案建议,在目前政府大力推动扶贫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体系每年的光伏扶贫金额指标,且要求按15年甚至更长期限、2%至3%的年利率给予支持,从而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覆盖。
借机变相降低电价。
《办法》明确,保障性小时数的确定,不由各省政府或电网公司执行,而是由国家统一确定。
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监管落实
%,再加上长期贷款利率4.9%,I类风区建设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设备折旧等其他指标,则得出一个风电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至少要在2180小时才能保证8%的基本收益。
如果低于2180小时,资本金收益率
依然采取传统的工作模式,贷款的办理手续繁、周期长、利息高,从而导致部分光伏扶贫工作开展不达预期。 因此,该提案建议,在目前政府大力推动扶贫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体系每年的光伏扶贫金额指标,且要求按15年甚至更长期限、2%至3%的年利率给予支持,从而保证扶贫工作的有效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