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例文:国家能源局发布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维护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近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1日 附件下载 1、《风力发电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1日 附件下载: 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rar 2、《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rar
。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1日 国能监管〔2014〕331号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
合同分别送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所在省(区、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三、《示范文本》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7月1日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能源局组成驻点江苏
季预拨,结算周期一般滞后3-5月,电网企业每月只能暂按火电的上网标杆电价与光伏发电企业结算,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
索比光伏网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能源局
火电的上网标杆电价与光伏发电企业结算,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是简政放权的理想状态。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能源局下放非主要河流水电站、风电站、ink"光伏电站审批权。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苏
: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资格与认定程序周期较长;二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较为滞后;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江苏能源监管办、江苏省能源局组成驻点江苏
,电网企业每月只能暂按火电的上网标杆电价与光伏发电企业结算,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三是附加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驻点江苏监管报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会同新能源和
补助资金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附加补助金额均被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外,因
索比光伏网讯: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审批简政放权落实情况驻点江苏监管报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近期重点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32号)要求,2014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完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附加补助金额均被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此外,因分布式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