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强化资金、用地、人才、资源等要素支撑。加强“两业”融合质量标准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完善“两业”融合标准化市场。引导企业跨领域、跨地域
,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6.促进产业金融一体化融合发展。发展壮大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数字金融等现代金融体系,引导发挥金融对产业的融通资金、整合资源、价值增值等功能
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3);4.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5.节能改造投入原始发票复印件和节能改造投入付款凭证复印件(盖章);发票和付款不能一一对应
(盖章);4.项目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盖章)。(四)审核经市发改局核实后由市财政局资料审核和资金审批。请各地和有关市级部门将电子表格提供给所属企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奖励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发改局能源管理科。
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首次创建成功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择优打造20个左右高能级创新发展区,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予以奖励。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合理安排
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有关绩效考核。加强
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探索开展出口工业品碳足迹认证。(三)落实经济政策。统筹整合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落实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
碳中和实施方案,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纳入高等学校
。推动完善氢能“制储输用”标准体系。完善工业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探索开展出口工业品碳足迹认证。(三)落实经济政策。统筹整合现有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盘活存量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
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3.扎实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完善垃圾分类标识体系,健全垃圾分类奖励
单位: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二)强化经济政策支持。统筹资金加大对相关领域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激励、税收引导功能,支持新能源产业
〔2022〕42号等文件精神规定,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清洁能源再迎政策利好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
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经济政策。市、县两级财政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研究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
超额完成等级的县(自治县、市、区)给予奖励。坚持“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与“谁建设、谁运营、谁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
实施《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及时兑现政策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强化工作落实(一)加强
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