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测量放线工作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相关规定执行。
4.1.3土建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厂时,应进行
式相一致的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次及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8预制混凝土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4.1.2测量放线工作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相关规定执行。4.1.3土建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厂时,应进行下列检测:1原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
。 8 下一页 7支架基础的混凝土施工应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的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次及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8预制混凝土基础
》(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
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努力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
〕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
光伏发电项目,努力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
运行〔2015〕518号)、《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
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
通知》(发改办运行〔2015〕2554号)、《关于做好2016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413号)、《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
)、《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74号)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文件等
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
、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开展。2.市场主导。遵循
》(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
、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
〔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
规划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努力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
〔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
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开展。2.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