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融资。此外,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能源信贷资产、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开展形式多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能源设施资产。
《意见》提出,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
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二)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
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能源项目
,确保权力规范行使。(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六)优化能源投资
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核准能源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三)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时限等,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五)规范能源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制的能源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六
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各地新上能源生产项目与高耗能项目挂钩,与县市和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评价挂钩,实行能评负面清单制度。第四,推进能源消费总量的预算管理,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企业或项目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申请备案所需材料以及违规处理条例;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电网企业产权分界点及有关充电设施接网服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电网企业做好充电基础
制度。第四,推进能源消费总量的预算管理,探索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开展企业或项目用能指标有偿转让和交易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第五,通过能源消费约束机制倒逼产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
相关建设及技术标准、核设施(包括涉核设备、核辅助设施、气象环境监测设施等)保护等内容做出规定,加强核电管理与核电保护。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业务,但符合准入条件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可通过市发改委、能源局向省能源局申请开展配电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电网企业
或符合条件的配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业务,试点区域内竞争性售电业务可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也可采取双边直接交易。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
手续的,一般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办〔2014〕39号)规定精神,在未能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况下
项目而言,最基本的诉求是在光伏电站生命周期内保证对屋顶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对于新项目而言需要进行完备的尽职调查;项目运营过程中,屋顶提供方随时可能出现的破产、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执行等问题,对于
国内外能源金融服务机构、能源咨询服务企业落户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价格话语权的能源要素市场,在国家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和国际能源标准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城乡基本用电和用能服务均等化,提高能源公共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相关专业规划的衔接,做到能源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相协调。
强化能源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对未列入规划的重大能源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制,明确目标任务
资源开发项目,带动能源技术装备、能源服务贸易等共同走出去。支持国内外能源金融服务机构、能源咨询服务企业落户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价格话语权的能源要素市场,在国家参与全球能源治理和国际能源标准制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相关专业规划的衔接,做到能源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相协调。强化能源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对未列入规划的重大能源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建立规划监测评估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加强对
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发布,是为了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的贯彻落实,发改委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进行了
修订,并补充了备案管理的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最新的条例明确项目核准需要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