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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进行全过程调度。
具体而言,《通知》针对各类参与主体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自
2021年8月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主要中央发电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本省(区、市)、本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月开发建设情况(包括新核准容量、新开工容量、累计在建容量、累计并网容量、预计
促进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有效消纳是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为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求与大规模并网带来的消纳影响,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提出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多元保障机制。为发挥政策合力,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衔接等方式,持续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增加系统调节能力。 多渠道配置调峰等资源,有效增加风光并网规模。今年开始我国对新核准风电和新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实施新的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即并网多元保障机制,新安排项目
)统筹安排发电和调峰项目建设投产时序。考虑新建调峰资源项目的建设周期,各地在安排发电项目时要做到与新增调峰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调峰储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当年标准执行。
(五
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
部门协调优化储能备案办理流程,配套出台管理细则。需要并网的储能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鼓励各市结合源、网、荷不同需求探索储能多元化发展模式, 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核准(审批、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进行全过程调度。
二、自2021年8月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主要中央发电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本省(区、市)、本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上月开发建设情况(包括新核准容量、新开工容量、累计在建容量、累计并网容量、预计年底并网容量等)统计汇总后直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电网公司每月15日前将新能源云平台覆盖范围内
、备案)、开工、建设、并网到投产进行全过程调度。
二、自2021年8月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主要中央发电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分别将本省(区、市)、本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月开发建设情况(包括新核准
容量、新开工容量、累计在建容量、累计并网容量、预计年底并网容量等)统计汇总后直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电网公司每月15日前将新能源云平台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项目上月开发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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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新能源上网价格政策解读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和
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发电,中央财政不再补贴。
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的首批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于2019年和2020年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1.10元执行;2021年全容量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2.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文件;
4.新区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
5.项目审价报告
新片区管委会组织项目申报);
2.项目审批手续完备规范;
3.项目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5.项目投资主体信用状况良好;
6.一个建设主体只能申报1个符合上述要求的
、装卸、保管、倒运、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移交等)、手续办理、现场施工、堆场租赁、临建设施建设、各种验收、环评水保备案、试运行、移交生产、质保期服务及配合结算审计等全部工作。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的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含地勘并出具报告)、材料和设备采购(含设备监造、运输、装卸、保管、倒运、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移交等)、合规手续办理、租地及民事协调、施工、各种验收、环评水保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