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相衔接。县(市、区)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备案。(二)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1.加速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住建厅
规范规划建设审批流程。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时,依法审核、验收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情况。简化建设审批流程,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和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
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优化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因地制宜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范围,严守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严格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管理,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开展技术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加强规划刚性约束和执行落实。(二)实施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批量备案等审批方式。制定光伏用地指引清单、负面清单,绘制光伏资源分布图和接网规划图,提高配电网智能化调度水平。建立“政、源、网”三方协作机制,协同推进光伏市场化并网工程建设,协调项目单位与供电公司
屋顶光伏试点建设。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列入整县屋顶光伏开发建设试点名单,要进一步强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管理,每月跟踪试点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备案、建设、并网等情况。探索设立
反馈意见各1份。(一)个人主要反馈意见为:(1)本办法涉及审批部门偏多,有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建议根据放管服方针,不宜再对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增加行政审批,如必须,建议将发改、环保等部门
〕433号)第十条要求,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备案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0条,其他光伏发电需要进行环保登记备案。目前,高新区立项备案和
新能源49.6万千瓦,其中风电5.3万千瓦、光伏44.3万千瓦。厂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后开工建设,其它项目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
项目,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原文如下: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首批全额
风电444.13万千瓦、光伏264.5万千瓦。以下为通知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
负荷侧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申报方案建设、运行。(二)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纳入首批清单的项目,负荷侧和新能源侧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
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区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同步建设、同步投运。(一)各盟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本地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
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和新增负荷产业建设落实机制,加强本地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申报方案建设、运行。(二)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
意见各1份。(一)个人主要反馈意见为:(1)本办法涉及审批部门偏多,有住建、发改、环保等部门,建议根据放管服方针,不宜再对房屋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增加行政审批,如必须,建议将发改、环保等部门关于
)第十条要求,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备案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0条,其他光伏发电需要进行环保登记备案。目前,高新区立项备案和环保登记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减排工程。完成上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任务。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健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功能,提升总量减排核算
报告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备案制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省统一部署,健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
”、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要求,严格甄别不符合要求的拟建项目。对符合审批程序要求的,若对应行业产能已饱和,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若对应行业产能尚未饱和,按照全省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