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在绿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
本市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运输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全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绿色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加强既有民用建筑
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
。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
价格改革 (十五)进一步健全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推动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推行非居民餐厨
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推动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
改革。完善和落实农业水价形成、用水管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程建设和管护等机制,积极推行分类、分档水价,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设施推广等协同配合,确保2025年基本实现改革目标。推进节约的农业水权
用水大户和两高一剩行业为重点,有序推进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健全支持工程良性运转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农村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供水分类分档和两部制水价制度。
(九
各类绿色生活设施的绿色社区、村庄建设标准。
(十五)强化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完善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
、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消耗定额和垃圾排放指标。
五、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
(十六)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
竞争原则,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努力将分布式光伏整县推进工作打造成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高质量发展的惠民实事工程。
分类施策,迭代升级。结合各地光伏发展实际,科学制定试点
实施方案和扶持政策。根据自有、公建等不同建筑类型和不同产权类型的屋顶分类施策,创新推动分布式光伏投资建设模式,着重创新整体运维新模式、迭代升级新业态。
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统筹旧城改造、美丽乡村
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十
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鼓励企业参与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等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